臺中市第14期市地重劃
第14期重劃區建築改良物地上物查估作業係由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辦理,101年7月24日以前已查估公告之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係依據「臺中市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助及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辦理查估及發放。惟該自治條例及作業要點已於101年7月26日廢止,是以101年7月24日以後公告的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改以新發布實施之「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經依上述標準查估公告完竣之地上物補償費,可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等相關資料至本府地政局辦理,不合法之地上物領取自動拆遷獎勵金、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機械搬遷費及營業損失等補助者,應另檢附自動拆除後之照片、斷水、斷電及斷瓦斯之相關證明後,始得發給。標準詳如附件:附件
土地分配位置係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且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並依同規定辦理調整分配。
市地重劃計畫書已載明重劃區內同意參加重劃人數比例,並經內政部核定後,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公告1個月。可以至本府地政局6樓重劃科查詢本重劃區重劃計畫書內容。
重劃區內主要幹道經工程驗收完竣後,圍籬就會拆除,並視交通需要情況開放通車,提升交通便利性。
土地分配公告前,會邀集各土地所有權人召開分配草案說明會,展示分配圖說,聽取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作為檢討分配結果之參考。
土地分配作業需核算重劃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工程費用負擔,按各宗土地受益比例分別核算。因重劃區各工區工程均達一定進度,無相關變異因素導致工程變更後,才能據以核算工程費用,所以目前已完工地區還是要跟未完工工區一起辦理土地分配,並於土地分配公告確定後,始能辦理土地點交。
重劃辦理期間之土地所有權仍屬原地主所有,若於辦理重劃期間他項權利未塗銷登記,重劃後該他項權利將隨重劃變更登記予以轉載到新分配的土地上。
限制土地移轉之時機,視重劃土地分配之需要而定,目前尚未禁止移轉,預定於重劃工程施作達50%進度時才辦理。
於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起辦理土地移轉,即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1.重劃期間依法得減免地價稅。
2.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3.重劃後第一次土地移轉之土地增值稅減徵四成,並得自漲價總數額扣除重劃費用負擔。
依據本重劃區重劃計畫書所載重劃平均負擔為50%,惟土地分配比例係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按宗計算,需計算各宗土地之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重劃費用負擔,各宗土地條件不一,分配比例也不盡相同。
1.重劃前合法建物,如不妨礙都市計畫、工程施工及土地分配者,可原位置保留分配,重劃之負擔改繳納差額地價。
2.如屬面積狹小者,視實際情況依規定可酌予增配土地或合併分配,增配土地部分亦應繳納差額地價。
本市人口持續增長中,對於國中、國小用地變更需求,將適時反映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作審慎之評估。
重劃開發範圍內已開闢之環中路、山西路、松竹路道路,其道路用地未經徵收,保留重劃分配權之私有地,已提供道路使用多年,可以參加本重劃區土地分配。
重劃前訂有耕地租約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9、90條規定,得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扣增值稅後)三分之一予以補償,協調同意終止租約。如協調不成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檢具有關資料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旣成道路旁之建物若屬整體開發區範圍內,仍應納入重劃範圍,否則將來無法申請發照建築。
因都市計畫規定整體開發區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否則不得開發建築,故未經重劃完成無法開放建築,否則對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之所有權人不公平。